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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GI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9

      申请人:绍兴鼎记印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宏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4486号“DIGI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71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宣传单页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裁定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纺织织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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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DIGI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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