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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彩田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申请人:广西五彩田园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玉林容山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15266720号“五彩田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五彩田园”品牌是根据玉林市委、市政府部署、申请人负责规划、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农民参与的品牌,具有极强的品牌显著性。“五彩田园”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和商标,自2014年使用至今,经其长期宣传使用,被各大媒体报道和各级政府支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同一地区,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明知而故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及商品化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性,有悖于公序良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参见第15266827号无效宣告案件材料):
      1、关于玉林市“七彩田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更名为玉林市“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的通知(玉东管发[2014]8号)(2014年8月11日);
      2、关于成立广西玉林“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的批复。(玉编[2015]53号)(2015年6月9日);
      3、关于设立市公安局五彩田园派出所和机场派出所的批复。(玉编[2016]11号)(2016年1月18日);
      4、关于设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处)五彩田园大队的批复。(玉编[2016]12号)(2016年1月18日);
      5、关于调整玉林市水月岩风景区管理处管理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玉编[2016]55号)(2016年5月4日);
      6、关于印发《玉林五彩田园核心区建设管理方案》的通知。(办发[2016]44号)(2016年10月31日);
      7、“五彩田园”被评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认定证书(2015年1月1日);
      8、2015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认定名单。(2015年11月24日);
      9、2015年度广西四、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公示。(2015年12月2日);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公告文件(2015年12月14日);
      11、五彩田园申报创建5A旅游景区景观质量专家评审会初评结果通报(2017年12月28日);
      12、海峡两岸现代农业“五彩田园”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2014;
      13、“五彩田园”被评为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2015年7月);
      14、“五彩田园”被评为中国农业公园(2015年9月);
      15、“五彩田园”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5年12月);
      16、“五彩田园”被评为中国电商旅游第一村(2015年12月);
      17、“五彩田园”被评为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2016百佳田园生活小镇(2016年7月26日);
      18、袁隆平题:创建“五彩田园”,引领现代特色农业--题词(2014年11月12日);
      19、第四届中国县城现代农业发展高层会议“最具农业投资价值县”(2014年10月17日);
      20、中国广西“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2014年;
      21、玉林市政府打造“五彩田园”现代农业高层农业论坛-2014年;
      22、玉林电视台、中国经济日报、玉林日报、玉林电台、中央电台、广西电台等相关媒体报刊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对“五彩田园”的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被申请人并不知晓申请人的“五彩田园”,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抢注,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五彩田园”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一致或相关联,不构成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投资项目协议书》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草等商品上,于201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5日成立,营业期间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营业执照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商品化权益。由我局审理查明1、2可知,申请人享有商号权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五彩田园”自主特色农业产业园项目的商品化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时间多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同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五彩田园”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由申请人陈述及其提交在案证据可知,“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是根据玉林市委、市政府部署、由申请人负责规划、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曾发布关于玉林市“七彩田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更名为玉林市“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的通知,且玉林日报对该农业示范区项目亦进行过报道。申请人提交了多份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批复,玉林电视台、玉林电台、中央电台、广西电台、玉林日报等相关媒体报刊对申请人经营的“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故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时,申请人已将“五彩田园”作为其商标在农业产品及旅游等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西玉林市,客观上争议商标“五彩田野”注册使用在药草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造成对商品来源、质量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其并未提供相关引证商标信息,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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