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启航创科(深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00138号“百米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65602号“佰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海报等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百米车”与引证商标“佰米”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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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百米车”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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