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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2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5631号“STR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69637号“STAR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工业化学品、抛光和底漆浆料、电磁屏蔽剂、电池活性材料、电解质”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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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STR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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