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人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46485号“贵族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65457号“贵中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756355号“贵澧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构成上仅个别汉字不同,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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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贵族熊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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