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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鸟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02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85497号“蜂鸟配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142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状态为无效。故该商标不应作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4365491号商标、第17029744号商标、第12427761号商标、第24495899号商标、第25070363号商标、第16366834号商标、第16366518号商标、第8475283号商标、第172785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饿了么”品牌部分媒体报道及荣誉证明;蜂鸟即配合同、推广材料、媒体报道、实际使用图片;部分含有相同或近似汉字共存的商标档案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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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蜂鸟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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