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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LACE TY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2-10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三角鬼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三角鬼殿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561474号“PALACE TY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PALACE TY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24045号“SKATEBOARDS PALACE及图”商标、于中国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1161154号“PALACE”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特点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等相近,外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亦差异细微,不易于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561474号“PALACE TY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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