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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悠客 ZAOYOUKE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1-07

      异议人:张宝春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水木纪(香港)酒店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宝春对被异议人水木纪(香港)酒店连锁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5754687号“早悠客 ZAOYOUK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早悠客 ZAOYOUK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8997号“悠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为动物提供食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早悠客”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悠客”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54687号“早悠客 ZAOYOUKE及图”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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