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门市新会区广作红木家具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成军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正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门市新会区广作红木家具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成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3364863号“广作木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作木村”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29044号“广作”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的“广告;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整体并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64863号“广作木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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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广作木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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