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潘记小罐茶PANJIXIAOGUANCH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潘记小罐茶PANJIXIAOGUANCH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29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宅享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宅享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0222747号“潘记小罐茶PANJIXIAOGUANC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潘记小罐茶PANJIXIAOGUANCH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1551号、第15908555号“小罐茶XIAO GUAN TEA及图”、第20426843号“小罐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于“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的“小罐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小罐茶”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抄袭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222747号“潘记小罐茶PANJIXIAOGUANCH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潘记小罐茶PANJIXIAOGUANCH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