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望海前程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望海前程商贸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朴色补色(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718369号“BEASTWI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ST WILL”指定使用于第14类“重金属合金;首饰用礼品盒;珠宝;手镯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531773号“BEAST FLORA”、第28675088号“BEAST HOME”、第11039123号“THE BEAST”、第18821713号“MS.BEAST”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珠宝首饰;手表;首饰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野兽”系列知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18369号“BEASTWIL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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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BEASTWIL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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