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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冠长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2

      申请人:佛山市澜石炜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利文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对第19334694号“品冠长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长城”、“炜联长城”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在先使用且有很高知名度,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2137号“长城”商标、第1742104号“炜联长城”商标、第1742136号“长城炜联 Chang Cheng Wei 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商标详情;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3、申请人审计报告及销售情况;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及所获荣誉;5、申请人广告合同、发票、广告视频等宣传证据;6、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8年5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99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缆绳及管道用金属夹”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缆绳及管道用金属夹”等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品冠长成”与引证商标一 “长城”、引证商标二“炜联长城”、引证商标三“长城炜联 Chang Cheng Wei Lia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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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品冠长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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