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八八原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八原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申请人:台湾金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2264号“八八原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2919号商标、第4530491号商标、第4214154号商标、第29022424号商标、第192192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明确。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八八原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