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八八陈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八陈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申请人:台湾金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9319号“八八陈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30828号商标、第23199511号商标、第30569926号商标、第16464982号商标、第32276246号商标、第227646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八八陈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