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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研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申请人:铁岭外研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4861号“外研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81520号商标、第26081529号商标、第317764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已获准注册“外研”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外研”的系列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网站信息、“外研”和“waiyan”搜索结果、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外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三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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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外研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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