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西港精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港精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西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易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对第17763516号“西港精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隶属于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集航空旅客地面运输、餐饮、住宿、汽车租赁、旅游休闲、汽车维修等多种业务为一体。争议商标“西港精品”与申请人关联企业“西港航空分公司”的商号近似,其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商号权。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21348639号“西港云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59371号“西港云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且服务项目类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极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情况说明及持有商标附件清单;申请人相关子公司简介及执照、荣誉证书、合同、发票及相关宣传及推广使用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注册时间亦晚于争议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1月16日,旗下有3家酒店,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酒店的营业执照、网络搜索页面、酒店照片、电子缴款凭证、税款缴纳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西安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由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局于2016年11月29日裁定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见2017年5月14日第1551期《商标注册公告》)。2018年2月8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陕西西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由西部机场集团实业(西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其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2018年4月3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西部机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西部机场集团实业(西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其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2018年4月3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西部机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上述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鉴于《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损害他人商号权的前提是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构成相同或类似,而该条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亦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申请人自制,或形成时间难以确定,或显示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西港精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号或引证商标一、二并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西港精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