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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巨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申请人:蛋壳家族(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1526号“小巨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5169号“巨蛋及图”商标、第21385779号“小剧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巨蛋”简介、广告位租赁合同及对应发票、学员订单、宣传使用图片、获奖照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幼儿园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小巨蛋”与引证商标二“小剧蛋”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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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小巨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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