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康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康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2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泊头市康泰泵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31日对第15522171号“康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第36类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4428673号“泰康人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保险,人寿保险”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达到了驰名状态。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使用在“保险,人寿保险”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和摹仿,其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船舶经纪”服务与申请人第36类上在“经纪”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6066879号“泰康资产”商标、第12788417号“泰康在线”商标、第14131921号“泰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核准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恳请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第12709047号“泰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2、申请人企业大厦外景图片;
      3、申请人35个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外景图片;
      4、申请人1997年所使用的人寿保险单;
      5、申请人2012年-2015年期间审计报告及报表;
      6、申请人2010年-2014年纳税情况;
      7、申请人2012年-2015年期间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及保单;
      8、相关宣传费支出审核专项报告;
      9、申请人在2012年-2015年期间对其商标的宣传部分证明;
      10、形象代言协议;
      11、相关检索报告;
      12、部分网络报道;
      13、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奖情况及图片;
      14、申请人参加活动列表及捐赠证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4年10月16日在第39类“拖运”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于2004年12月22日在第36类“保险统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于2007年5月24日在第36类“事故保险”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于2010年8月10日,该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4、引证商标三于2013年6月21日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
      5、引证商标四于2014年3月7日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
      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申请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6、引证商标一在商评字[2017]第0000013145号关于第12709047号“泰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被认定为在第36类保险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康泰”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文字“泰康”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船舶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拖运;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导航”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船舶经纪”服务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权,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拖运;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导航”三项服务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经广泛的宣传使用在“保险服务”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文字“泰康”与引证商标一“泰康人寿”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可能不正当地借用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商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与申请人所经营服务类似为限。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拖运;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文字“泰康”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康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