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9240号《关于第23061096号“啓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9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终结,商标局驳回引证的8800376号“启动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当负担本案受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刊登在2019年1月13日第1631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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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啓动”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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