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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11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7305号“凡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4111号“梵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极有可能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凡茶”构成,与引证商标“梵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注销并不当然导致其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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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凡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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