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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12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5352号“Mina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68838A号“MINA”商标、第18396446号“民大Mina”商标、第53016288号“MINA”商标、第20430789号“米喏斯MINOS”商标、第33057995A号“mingOS”商标、第32963477号“Mine OS”商标、第57953631号“Minal-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恳请待上述商标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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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Mina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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