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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十三房村ZHAO SHI SAN FANG C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5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29439号“昭十三房村ZHAO SHI SAN FANG C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成员名单电子扫描件。

      经审理查明:

      1.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全文未区分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项目);未明确该集体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其生产的商品应达到的品质标准;未明确集体成员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具体商品为“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活家畜;活鱼;鲜食用菌;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新鲜豆子;植物种子;饲料”

      3.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列举了其集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2、3可知,申请人已列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具体商品,并明确其集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但是,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全文仍未区分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项目),第五条未分别明确其集体成员生产的各项商品应达到的详细、具体的品质标准。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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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昭十三房村ZHAO SHI SAN FANG C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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