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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25

      申请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30960号《关于第50467783号“亚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3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唯一引证商标(第6080886号“亚宝”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故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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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亚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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