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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业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07

      申请人:上海通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2342号“展业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28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展业联盟”与引证商标“展业贷”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展业联盟”易被理解为某种组织,与申请人的名义不符,用作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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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展业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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