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大山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1010号“三个菇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16527号“三个厨娘”商标、第32941557号“三个厨娘 THREE FEMALE CHEF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判决书、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荣誉资料、包装图片、宣传图片、经销合同、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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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三个菇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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