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弹子石老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弹子石老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申请人: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0877号“弹子石老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65813号商标、第305077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复函、投资协议、意见函经济指标计算书、宣传报道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弹子石老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