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亚尔瓦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14580号“s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5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86240号商标、第221035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处于驳回复审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搜索“SM”截图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家用器皿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现为玻璃瓶(容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m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imi”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玻璃瓶(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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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s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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