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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信 LEX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7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26681号“乐信 LEX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284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尚尼威商贸有限公司(现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主营网络分期消费平台,其中会有大量第三方卖家入住平台,此平台提供“替他人推销”的服务,并一直以“乐信LEXIN”名义,对此服务对外招商、宣传。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委托合同及付款回单;
      2、转让公证书及核准转让公告;
      3、许可使用合同;
      4、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5、申请人所获荣誉一览;
      6、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光盘),主要有:乐信公司与尚尼威的委托购买合同及付款回单;尚尼威与上海宛丽的商标转让合同;尚尼威与分期乐的商标许可合同;分期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分期乐公司及乐信LEXIN商标所获荣誉一览;分期乐与乐信LEXIN的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孙雅各于2011年4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预定电讯服务”等服务上,2012年4月28日核准注册,经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专用期限至2022年4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期间是否在“替他人预定电讯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1至4为申请人公司及商标情况等,证据5为自制乐信官网介绍所获荣誉,证据6为媒体报道,在无其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替他人预定电讯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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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乐信 LEX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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