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753820号“正安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人名义由北京正安康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正安康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29934号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015340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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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正安医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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