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曌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名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86374号“大王棉花糖 KING’S MARSHMAL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有“大王棉花糖 KING’S MARSHMALLOW”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大王棉花糖”及英文“KING’SMARSHMALLOW”组成。其中的“MARSHMALLOW”可译为“药属葵”,该词汇若作为商标注册在“止痒水”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原料、功效、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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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大王棉花糖 KING’S MARSHMALL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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