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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知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18

      申请人: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75736号“天知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190345号“天之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1年2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且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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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天知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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