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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翠鸟厨房CUINIAOCHU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3

      申请人:蛟河市红山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9266号“翠鸟厨房CUINIAOCH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64266号“KINGFISHER及图”商标、第5101517号“翠鸟CUINIAO及图”商标、第15656693号“燕天使 YAN ANGEL及图”商标、第12720910号图形商标、第10896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翠鸟”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KINGFISHER”含义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产品罐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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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翠鸟厨房CUINIAOCHU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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