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60743号“纳克仪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5400号“纳克·NYJE”商标、第8955556号“纳克·NYJ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作用。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请求待两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及相关资质证书,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撤销程序中,目前其权利尚不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引证商标一、二案件的审理结论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引证商标一、二案件的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其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纳克仪器”,其中“纳克”是一种质量的计量单位,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9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纳克仪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