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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雅浣颜beauty&concin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申请人:广州美雅皮肤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4678号“美雅浣颜beauty&concin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67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仅中间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美容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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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美雅浣颜beauty&concin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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