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第338644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338644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2

      申请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4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4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4814号“威豹 WINP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07384号“威豹 WINP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01828号“SK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引证商标一、四官网介绍页面、第4301835号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页面、猎豹移动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猎豹移动公司简介、猎豹移动公司旗下产品简介、关于“猎豹浏览器”的介绍与展示页面、相关媒体对“猎豹浏览器”的报道页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智能手机、摄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眼镜、网络通讯设备、电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第338644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