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巨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7594187号“Bosshard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748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0716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19783号“Q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802596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04948号“直聘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显著识别英文“BOSS”,与引证商标三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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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Bosshardware”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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