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6049475号“微医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微医保”与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不具备直接的含义关联,没有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微医保”容易被理解为系一种保险的品种,用于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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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微医保”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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