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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山供销谷源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41877号“膳知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60465号“图形”商标、第7868268号“图形”商标、第18163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