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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廷财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50699号“小钢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02020号“小钢炮”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