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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州哪吒餐配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93490号“哪吒餐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018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以牛奶为主的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第1418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在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以牛奶为主的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蔬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蔬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以牛奶为主的饮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蔬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