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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中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9967号“番茄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65619号“番茄小说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