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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37677号“人爱眼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3112号“人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7110号“爱人 A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