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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8264号“德卫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82114号“德魏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20年6月3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予以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