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55193号“理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04 2023-03-01 10:13:51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5193号“理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388856号“理想LPOX”商标、第7117093号“爱电IDEAL”商标、第55756600号“理想高科”商标、第15834836号“新理想XILX”商标、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商标、第17673561号“理想连线”商标、第9795506号“GIDEALED及图”商标、第35661332号“理想之家”商标、第7626698号“理想家Lixia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五至七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理想”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九中“理想”、引证商标二中“IDEAL”、引证商标七中“GIDEALED”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电暖器、电加热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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