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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2258号“神奇主播已就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可以认定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取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企业信息及介绍、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奇主播已就位”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