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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15445号“大窑 SINCE 198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28100号“大窑精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