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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02375号“谷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8903号“谷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