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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32942号“云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3625号“晓看云起 XIAO KAN YUN 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学;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科学实验室服务;工程绘图;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6380号“云起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质量检测;地质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07094号“云起云”商标、第11731167号“云起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分别刊登在第1795期和第180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撤销,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