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特点?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判组织特别: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审限较短: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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