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上)(3)

    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上)(3)

    发布时间:2019-05-05

    一、基本案情
     
    第7905275号LEV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东莞市首信五金制品厂于200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上。2016年10月12日,该商标被利惠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作为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品牌,LEVI'S(李维斯)系列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第70937号LE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308号LE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服装商品上的高知名度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模仿,其注册或使用足以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权益。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申请人LEVI'S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在“牛仔裤”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LEVI'S商标为臆造词语,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LEVI'S与申请人商标LEVI'S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雷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且其复制模仿他人广为知晓的商标意图明显。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与申请人LEVI'S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实际生活中消费群体有一定的共同性,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典型意义
     
    申请人LEVI'S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在“牛仔裤”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LEVI'S商标为臆造词语,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LEVI'S与申请人商标LEVI'S字母拼写完全相同,基于申请人商标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同难谓巧合,故可以认为被申请人有复制模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虽然申请人赖以驰名的“牛仔裤”等服装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等商品有一定区别,但都同为日常消费品,且牛仔裤、皮夹克等服装上经常会使用金属纽扣、铆钉或金属装饰配件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不属类似商品,但结合生活常识会发现其具有现实的联系。而本案中申请人LEVI'S商标的高知名度也使消费者将金属纽扣等商品上的LEVI'S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成为可能。同时结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高度近似,被申请人复制模仿的意图明显等因素,可以认定通过争议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具有利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能,这也就同时意味着申请人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有人的品牌利益的损失。所以本案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进行了保护,体现了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故意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不正当行为的严格规制。◎第13333638号糯米阿姨AU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3333638号糯米阿姨AUN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张某(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2017年7月28日,杭州博多工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前开发部经理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与申请人存在代表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阿姨奶茶AUTI及图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张某某身份证据及全日制劳动合同、应聘报名表、报销凭据、百度地图界面、张某某微信朋友圈界面截图等张某某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据可知,张某某曾为申请人公司管理人员,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表关系,且张某某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显然已知悉申请人阿姨奶茶AUTI及图商标的存在。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与申请人阿姨奶茶AUTI及图商标所用的奶茶店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AUNT及图部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中具有较强独创性的“AUTI及图”部分高度近似,并且申请人阿姨奶茶AUTI及图奶茶店主营“糯米奶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已构成近似标志。最后,被申请人张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可以推定其与张某某具有串通合谋的恶意。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被代表人商标之情形。故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争议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系争商标与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行为未经授权之要件。在判断争议双方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时应当注意,有两种较为特殊的情形也应判定为构成代理、代表关系。第一,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或者代理、代表关系结束之后,代理人、代表人知悉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而进行抢注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上述规定所指的代理、代表关系。第二,虽非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义抢注商标,但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与代理人、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串通合谋行为可根据商标注册人与代理人、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本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曾经是申请人公司的管理人员,并因此知悉申请人商标。虽然被申请人本身与申请人不存在代表关系,但因被申请人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可以认定其与张某某存在串通合谋行为,且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申请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因此,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表人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并禁止使用。
     
    ◎第10519462号MASkin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0519462号MASk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上海源时贸易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2016年8月2日经异议裁定准予注册,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2017年5月12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后争议商标被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股东陈某等人在先设计、创作了MASkin商标,被申请人自2012年2月8日起与申请人进行商务合作,并一直通过邮件方式沟通、合作,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对MASkin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生产了MASkin口罩,被申请人代表人徐某、申请人代表人陈某分别代表各自公司参与利润分成,申请人存在抢注被申请人商标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MASkin作为商标在口罩等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而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与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沟通口罩价格、产品图样等信息,二者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MASkin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MASkin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其指定使用的口罩、按摩用手套、医务人员用面罩商品与口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该部分商品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口罩、按摩用手套、医务人员用面罩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特定关系人因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商标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该条款中对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范围的界定应当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以保护在先权利、制止不公平竞争为落脚点,只要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存在而进行抢注的,均应纳入本款规定予以规制。该条款有效制止对利用其他特殊关系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更加明确地彰显了加强打击恶意注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为在商标确权程序中保护正当合法的在先使用权益赋予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11211007号欧完艺空商标、第11211008号普美术间商标、第1053387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1211007号欧完艺空商标、第11211008号普美术间商标(以下分别称争议商标一、二)由张某某(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0533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三)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一、二、三均于201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汽灯”等商品上。2017年11月24日,争议商标一、二、三同时被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欧普OPPLE及图商标经其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第6647559号欧普照明OPPLE商标、第6401562号欧普商标、第6401564号OPPL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欧普OPPLE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灯、日光灯管”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人中文欧普商标与英文OPPLE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欧完艺空、普美术间及图形商标结合后,易被识别为欧普完美艺术空间及图,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欧普OPPL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汽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汽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一、二、三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一、二、三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一般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等因素。
     
    按审查的一般标准,争议商标三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一欧完艺空与引证商标欧普OPPLE及图、争议商标二普美术间与引证商标欧普OPPLE及图,均存在一定差异,不符合构成近似商标的一般标准。但本案特殊性在于:第一,争议商标欧完艺空、普美术间均为左右结构且无具体含义的纯文字商标,文字字体形式大小基本相同,组合在一起易被识别为“欧普完美艺术空间”,显著识别部分“欧普”与申请人“欧普”文字完全相同。第二,申请人欧普OPPLE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可以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攀附申请人欧普名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待该种恶意注册可以从严运用商标近似裁量法律标准。一方面,对知名度高、独创性强的引证商标给予较高水平的保护;另一方面,对恶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打击。故本案认定争议商标一、二、三与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上)(3)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阅读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